5月21日,土右旗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等6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依法公开进行了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二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杨某某、郭某某携带木棒、消防斧等作案工具乘坐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到达土右旗医院,伙同吉某在旗医院急诊室西门外持械对被害人杨某、赵某某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杨某某、郭某某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前科,被告人刘某、杨某某、郭某某在服刑期满后,与被告人吉某一起,以被告人王某某为纽带以摆渡人俱乐部为聚集地经常纠集在一起。纠集在一起后仅仅十几天的时间,即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甚至升级为暴力型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
被告人王某某、吉某、刘某、杨某某、郭某某五人形成相对固定的团体,纠集在一起后实施的均是暴力型违法犯罪活动,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五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6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该涉恶团伙的覆灭,有效净化了辖区的治安环境,有力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全旗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再添战果,展示了土右旗人民法院坚决“扫黑除恶”的决心。今后,法院将继续全力做好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工作,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保护伞”等相关犯罪活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认真履职尽责,发扬“亮剑”精神,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人民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