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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31 16:09:12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公务员管理的纪律规定,通过考勤管理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绩效,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经院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主体

第一条 考勤对象为本院全体在编干警、合同制人员。

第二条 考勤总负责人为本院院长。监察室、政治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干警日常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勤时间和方法

第四条 院机关实行钉钉卡打卡考勤办法。派出法庭实行钉钉卡考勤和指纹机考勤兼用的办法在院里时用钉钉卡,在法庭时用指纹机。监察室、政治部负责定期汇总。

第五条 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8:30前超过视为迟到。上午下班时间为12:00,提前即视为早退。

下午上班时间为下午2:30前,超过视为迟到。下午下班时间为下午5:30,提前即视为早退。

迟到或早退超过小时,为旷工半天。

第六条 监察室、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全院各部门的勤情况进行查。巡查次数每周不少于2次。查中发现无故离岗的,根据离岗时间长短,分别记为早退、旷工。

第七条 本院各类会议(活动、劳动)监察室、政治部统一考勤。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的,按日常考勤对待。

第三章 请假手续

第八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般干警(含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中层干部(含员额法官)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审判委员会委员、班子成员报院长批准;

第九条 所有请假手续需交监察室备案。

 干警因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需事先或事后当日报监察室、政治部备案

十一  请病假需持有医院证明。病假超过一周的,需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十二 干警休年假,原则上在当年1-10月份内集中安排。各部门在安排年休假时,既要考虑干警本人意愿,又要充分考虑单位工作实际,处理好工休关系,做到统筹兼顾。

考勤管理

第十  管理措施

(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20

)病假每天扣发30元,但是能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休假建议等的,短期的不予扣发。长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事假每天扣发50

(四)旷工每天扣发100元。

第十 关于婚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事宜,按国家、自治区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本院监察室、政治部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