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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法小课堂丨诉讼要及时 权利也有“保质期”
  发布时间:2023-01-05 16:51:14 打印 字号: | |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句话的意思是,享有权利的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若权利人自己都怠于行使权利,则可能失去法律的保护。

这句话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个重要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在法律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

那么,问题来了,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又履行了部分债务,这种情形下,全案诉讼时效会恢复吗?下面,请通过这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1日,被告王某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该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期限内借款月利率为12‰,逾期罚息为月利率18‰。

合同签订当日,A银行将200万元本金打入了被告王某的账户。同日,被告B担保公司与A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王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借款到期后,2015年12月28日,A银行通过扣划B担保公司银行账户中的保证金形式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9年6月28日,通过扣划B担保公司银行账户中的保证金形式偿还本金170万元,该笔借款下产生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未偿还。2022年5月A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剩余利息,被告B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

本院认为,A银行在2015年12月28日通过扣划B担保公司保证金的方式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30万元,系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B担保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由此计算三年,即至2018年12月27日届满。A银行并未在此期间内向主债务人王某或担保人B担保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证据显示,A银行在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扣划借款本金170万元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现被告王某提出原告的诉讼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能够成立,应予以支持。

因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被告B担保公司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在主债务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其亦无需再行承担担保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部分履行行为,除非债务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愿意偿还全案债务的情况下,否则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本案中,A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其超过诉讼时效后,虽通过扣划保证金的方式偿还了部分本金,但因扣划行为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并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故剩余利息成为自然债务,失去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在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A银行提出的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利息的诉请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稳定财产关系,鼓励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法院更好的收集证据、解决纠纷。作为债权人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注重保留相关凭证,避免因债权诉讼时效过期而面临败诉后果。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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