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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也有揪心事,是谁最终促调解?
  发布时间:2024-02-05 17:36:43 打印 字号: | |

2019年郭某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养猪场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承包费用为每年20000元,每年9月缴纳当年的承包费,逾期未付应支付相应滞纳金,至今郭某仅支付10000元,剩余承包费未支付。无奈之下村委会来到矛调中心寻求帮助。



为了使纠纷在诉前得到实质性化解,土右法院驻矛调中心调解员邀请人大代表李强开展联合化解工作。李强有着旗人大代表和村书记的双重身份,群众工作经验丰富、阅历声望颇高。

调解开始前,李强代表与调解员主动到养猪场实地查看情况,开展走访调查并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纠纷始末后,我院调解员联合李强代表将双方约到矛调中心,正式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初期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调解工作并不顺利。郭某主张,前几年受疫情影响养猪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已在去年年初向村委会明确表示不再承包,村委会主张的承包费不合理。村委会负责人则表示,养猪场是村集体资产,郭某系自身经营问题导致亏损,合同尚在履行期,且养猪场仍在经营中,故应当按照约定缴纳承包费。

面对双方争执不下的场面,速裁法官及时向郭某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该纠纷中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该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郭某并不享有解除权,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其单方发出的解除通知并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李强代表进一步强调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以及拒不履行义务将会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对于村委会,速裁法官劝说道,虽然该案事实清楚,但一纸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实际解决问题,达成调解才能实现双赢。李强代表则结合近几年养殖业的市场环境,分析了郭某经营所面临的困境,建议村委会放弃对滞纳金的诉请,对给付金额进行合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承包合同,村委会对承包费进行减免,郭某分期给付剩余费用,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人大代表表示,矛盾纠纷化解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法院与人大共同成立调解室,将代表工作与社会治理相融合,拓展代表履职空间,该举措站位高、举措实、效果好。




下一步,土右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代表委员+法院”协作优势,发挥代表委员“人熟、地熟、情况熟、行业经验丰富”等优势,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就地化解、实质性化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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